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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立法方向研究
點擊次數:2339 發布時間:2013-12-20
環境立法,對于環境保護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和意義,是環境保護的一條重要準繩.早期的歐洲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缺乏環境法案,使得在工業快速發展的同時,環境也遭受了不可逆轉的破壞.
二、我國環境立法方向與發展趨勢
我國的環境立法有著的歷史,在我國的傳統思想中,也有著一套完善的可持續發展理論.然而伴隨著近現代工業的快速發展,我國環境問題在近些年快速爆發出來,傳統的法案已經不能有效處理我國的環境問題.
在我國古代,環境保護沒有專門的立法保護,但古人對于環境的保護采取一種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方式來解決.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孟子就對于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觀點,他指出,不使用網眼過小的漁網打魚,魚蝦是用不完的,在適當的時候進行伐木,木材也是可以不斷使用的這一觀點,這也是我國古代以來對于自然與人和諧相處的思想觀點.
到了近代,隨著科學文化的不斷發展,人們對于自然的認識也不斷深入,對風水學中的一些觀點也進行了否定,并提出了一些科學依據.然而對于一些古人未能*理解,但通過總結而形成的顧慮也一并否定,這就使得一些好的傳統也被通通拋棄.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工業水平不斷提高,在工業快速發展的背后,也有不少問題接踵而至,嚴重的就是環境污染問題.工業的快速發展,生產力的迅速提升,使得人類對自然的改造能力也大幅提高.加之以來我國在不斷擴大生產,與大自然作斗爭的片面思想的指導下,使得人們對于環境的污染在工業發展時未能及時發覺.同時由于當時的經濟能力有限,我國發展需求的實際,沒有太多的精力去處理環境問題,這也就使得環境問題不斷發生,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環境立法發展緩慢.
(一)環境執法不斷推進
在1979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這就意味著我國的環保立法*次以實體法律的形式體現出來,為環境執法,以及環境類案件的懲處提供依據.經過幾次修改與調整,1989年12月,我國通過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的正式確立,使我國真正走上環境違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法治道路.從上世紀80年代到第十一屆人大五次會議,我國人大代表團多次提出環境法修改議案,并指出,市場經濟體制發展初期制定的環保法已經無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社會要求修改環境法的呼聲越來越高.在社會各界的強烈要求下,我國環境立法委員會從2008年到2010年開展了環境保護法和相關法律的后評估工作并形成論證報告.2011年正式啟動了環境保護法條文修改工作,經過環資委第27次全體會議,修改并形成了新的環境保護法的草案.該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的監督責任和企業的防污染責任,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工作邁入一個新的階段.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當前的環保執法面臨著新的變化.首先,公眾環保意識越來越強,全社會對環境保護越來越重視,公眾更加關心生存環境,并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對于環境違法案件的頻頻發生,廣大群眾通過舉報等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成為了環境執法工作新的出發點.同時,環境執法的主體也發生變化,環境執法主體多元化表明我國環境執法專門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環境執法主體依據法律明確自身的執法職責,避免出現交叉執法、執法不作為等現象,執法質量.另外,環境執法的對象也趨于多元化,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環境執法對象趨于分散化,針對此,我國環境管理部門首先應當明確執法對象與執法主體之間的關系,保護好執法對象利益的同時履行好行政執法職能.
針對環境執法的不斷變化,我國對于環境違法案件采取了許多大力整治措施,時至今年六月底,山西太原已經關停取締118家污染企業,唐山玉田縣對污染企業進行取締,并將主要負責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這些環境污染事件的"硬處理"標志著我國環境法案不再僅僅局限于口頭教育和輕微罰款,執法力度將越來越大,執法體系也將越來越完善,促使污染企業加快整改步伐.
(二)環境立法與科學發展進一步相互促進
可持續發展,就是指在不危害后代利益的前提下,滿足當代人的發展的可持續發展模式.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作為世界上人口多的國家,我國在任何事情上都應該慎重考慮.我國資源相對來講較為豐富,但由于眾多的人口,就導致了我國人均資源儲量的匱乏.而這種匱乏就直接造成了我們更需要可持續發展,更需要考慮后代人的利益,更需要對資源進行集約化的利用.
然而,由于我國以來處于一種粗獷的發展方式,為了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不惜以犧牲環境前提,對自然資源進行粗狂開采和挖掘.這就直接對環境造成破壞,并且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的前提與目標.這也就導致環境執法與環境保護需要無條件的進行.
這種對于環境執法的強制性,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會直接造成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矛盾.這在保護后代人利益的同時,難以當代人的發展,難以實現真正的可持續發展.對于環境立法來說,這是違背立法原則和宗旨的.
因此,環境立法需要與可持續發展相結合,立法的根本不僅是為了制止什么,更重要的是要做到引導人民能夠做些什么,什么才是真正對環境有益,有利于可持續發展.而要真正做到這一點,更需要的是將環境執法與可持續發展結合起來,從立法上實現對可持續發展的促進.
在全社會重視環境的大背景下,清潔生產、節能評估、環境友好等詞匯已經為人們所熟知.科學發展中的資源循環利用、在生產過程中做到零排污等理念已經深入到了環境立法當中.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不斷改革生產技術,采用環境友好型生產方式等,不僅僅是科學發展的要求,更是環境立法趨勢的大方向.
(三)環境立法更加人性化
通過眾多案件可以看出,環境保護的處罰力度往往是在于對違法單位進行罰款等經濟措施.這些措施并不能有效地對違法企業造成震懾作用.對于許多高污染的暴利行業,經濟上的處罰顯得力不從心,且我國的經濟處罰措施綜合考慮各種企業,各種情況,處罰力度較輕,未能有效對真正需要懲處的單位造成威脅,這就構成一種惡性循環,使得不少企業寧肯環境違法,也不對污染進行治理.
針對這一狀況,環境立法不應該只是單純的對污染企業進行經濟上的懲罰,應該從多方面進行指導和指正.具體來說就是將企業進行評判,大致可以將執法對象分為三類.
*類是規模小,污染小,需要扶持的企業.這一類企業往往是在一些落后地區以及一些鄉村地區.由于該地區經濟基礎薄弱,企業發展困難,但企業所帶來的社會效應巨大,可以使當地經濟得到相對較大的改變.對于這一類企業,更多的是應該采取疏導措施,通過立法來指導企業對環境的治理工作,從法律角度規范企業生產.通過對生產環節的改變,生產設備的更新,以及地方的經濟支持來實現企業的轉型,使企業走上一條良性發展道路.
第二類是規模大,污染大,產能落后的企業.這一類企業往往是屬于我國特定歷史時期的特殊產物.在這類企業中,往往存在著的企業職工,并對地方經濟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于這一類企業,應該通過環境立法來實現企業的轉型,通過國家的,企業生產的轉型來實現對企業的調整,這一類企業的治理重在整改.
第三類是規模小,污染大的企業,這一類企業往往是一些隱蔽在鄉村及一些落后城鎮的小型企業.這一類企業通常都是通過犧牲環境來換取巨大的經濟利益,往往能夠通過逃避環境執法而獲得巨大利益.面對這樣的企業,需要嚴格的環境執法.這就需要環境執法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基本原則.不僅需要從經濟上采取措施,更重要的是需要企業法人對于環境破壞所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這一類違法案件,從本質上來講屬于惡性違法犯法案件,是一種嚴重的知法犯法的行為.
環境立法的人性化,就是要體現在對于不同事件具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上,這也是對于此類案件的立法重要原則之一.而這一問題的關鍵所在是對企業的評價.如何正確對企業定位,不能是如同以往的泛泛而論,通過簡單地常理性判斷來實現,這就必然造成執法上的混亂.因此,實現環境執法的人性化,更重要的一點也是在于對評價標準的細化,能夠有一個對于企業普遍使用的評價標準.
(四)環境倫理納入環境立法范圍
環境倫理就是要從多個角度對環境問題進行思考,人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分離而存在,在以往的發展過程中,習慣性地將人類與自然相分離,主觀上認為人應該對環境進行通知和操控.然而在自然界中,真正的和諧相持是各個物種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這種關系不僅能使人類能夠在自然界中生存下來,而且能夠使人生活得更好.
環境倫理學就是要強調自然界中其他生物的生存權利,通過更廣闊的思考角度,可以對環境問題有一個新的認識和了解,能從更深一個層次上對環境問題進行分析和考慮.這也就能夠真正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從而促進人類能更好地發展下去.
將環境倫理納入環境立法的范圍,可以從立法層面上實現環境對環境的保護,也從一個更廣闊的范圍內解決環境問題的存在,同時也將環境問題作為一個大的問題來考慮.這樣的廣闊視角,對于人類來講是一個長遠的,是思想上的一個重要跨越.
從人定勝天的思想哲學,轉化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這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因此,只有將環境倫理納入環境立法思想中去,才能從一個更高的層面來解決這一問題,能夠更快、更地將這一思想迅速貫徹到人們心中.
三、總結
總而言之,對于環境立法而言,應該是與時俱進的,應該是與當今時代相適應的,能有效促進當今時代發展,并能有引導人們向著一個更好的發展方向發展的過程,其主題思想應該是正確并且具有前瞻性的,這樣的法案才是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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